
公告日期:2022-08-23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31123 证券简称:大成空间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礼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何丰、北京大成(武汉)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维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骅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献忠
诉讼代理人:杨建勇、李莹、该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22-015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武汉中部物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物联投资”)签订《DCKQ 空腔构件销售合同书》,约定物联投资在光谷物 联港工程中所需全部 DCKQ 空腔构件由原告供应,合同总价款为 20119050 元。按照实际收货情况结算。货款采取 50%现金,50%办公房抵账的方式结 算,房屋价格以开盘价优惠 3%计价,50%现金的支付办法,正负零后每月按 到货价款 70%结算,余款在封顶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扣除总供货款项 50% 的房款后结清全部货款。后因施工总包办方被告二在施工审计中认为物联投 资不具备建材经营资质。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和物联投资就变更合同方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合同的相对方由原告与物联投资变更为原告与被告一, 其他不变,由被告一继续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一签订了新的
《DCKQ 空腔构件销售合同书》。根据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签
署的《光谷物联港项目空腔构件供货结算协议》,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向被告一供货完毕后,确认合计货款总金额为 8,446,632.01 元。被告一支 付部分货款后,因被告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以房抵货款的付款方式,2019 年双 方又协商签订结算协议,约定双方不再以房抵货款,被告一以转账汇款的方 式结清余款,原告减收货款 438,514.5 元,被告应付余款为 2908117.51
元。后被告一支付了 60 万元,尚有 2,308,117.51 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
款,被告一迟迟不付,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间接损失。被告二中国葛洲坝集 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项目的总承包商和收货使用方,应当对本案债务 人承担清偿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308,117.51 元;
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308,117.51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95 倍计
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2,308,117.51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2-015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件已过判决要求的上诉 期,被告未上诉。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收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 日作出的
(2022)鄂 0111 民初 6701 号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判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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