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31123 证券简称:大成空间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诉讼案件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庭审理,目前还在审理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礼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汪大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13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杨骅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王倩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维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以下称“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22)鄂 0111 民初 670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鄂 0111执 6132 号。贵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原告向贵院申请追加公司发起人王倩倩,股东汪大国、杨骅超,
即三被告为(2022)鄂 0111 民初 6701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4 年 4 月 24 日,贵
院作出(2024)鄂 0111 执异 97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请。
据工商登记档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三王倩倩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设立武汉维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认缴出
资时间为 2026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新增股东 1 人,注册资本
增加至 2000 万元,被告二、被告三各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公司由自然人独资变
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0 年 8 月 12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5000 万元,被
告三增资至 40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被告三
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一,并延长被告一出资期限至 2036
年 12 月 24 日,延长被告二出资期限至 2035 年 1 月 5 日。
公告编号:2024-013
原告认为本案中,公司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公司并未申请破产。被告三在案涉债权形成之后将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全部股份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一、被告二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故意延长出资期限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因此,原告提起本次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三被告对案涉债权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2022)鄂 0111 民初 6701 号
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 2,308,117.51 元及以
2,308,117.51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 2,308,117.51 元为基数,
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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