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332 号
致: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西安市航天基地神
州四路 216 号信息大厦一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科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本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同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会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时在西安市航天基地神州四路 216
号信息大厦一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4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 年度财务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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