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7
关于对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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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4
当事人:
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颍元股份),住所地: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颍泰路。
梁亦才,男, 1968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夏雪,女, 1991 年 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颍元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在未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 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回购自
身股份共计 161 万股,耗资 4,326.15 万元,构成公司治理及信
息披露违规。
安徽颍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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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八条第九款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梁亦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公司治理,
夏雪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颍元股份、梁亦才、夏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公司法》《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
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履行注销股
份的相关审议程序,并向我司提交注销股份申请材料。 特此告
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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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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