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831149 证券简称:奥美环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6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2021)晋 1029 执 507 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的(2021)晋 10 民终 148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2021-01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2021-01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3 日作出(2019)晋 1029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工程款)人民币 199.8 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中:以 66.6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
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止;以 133.2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4 日止;以 199.8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15 日起至款项付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782 元,由被告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2、上诉人永昌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9)晋 1029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临
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出
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 10 民终 2971 号,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9)晋 1029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2,782 元予以退回。
3、原告(反诉被告)奥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永昌源公司分期付款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昌源公司不服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3 日作
出(2019)晋 1029 民初 606 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 日作出(2019)晋 10 民终 2971 号民
事裁定,发回重审。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作出(2020)
晋 1029 民初 452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焦化污水处理项目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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