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7
证券代码:831150 证券简称:金越交通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股东大会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各项股东权利。
第四条 股东(包括其委托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开承诺事项的变更方案;
(十八)审议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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