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7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君嘉[2021]文字第116号
致: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嘉”)依法接受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英华律师、楚雪侠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21年4月27日与2021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明南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15:00—2021年5月27日15:00。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144,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54%。
其中,参加和授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7,144,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5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202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名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名选举杨剑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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