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831156 证券简称:浩祯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正处于法院调解阶段;若调解不成,法院将另行排期开庭并通知开庭时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与挂牌公司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杨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股东,与挂牌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汇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王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在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许靖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仁迪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东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在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仁
迪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汇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四被告”)于2023 年 8 月与原告张佳签订《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框架协议书》(“框架协议”),约定原告张佳或其指定实体计划向四被告购买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原告向四被告支付交易订金 50 万元、四被告促使挂牌公司迁址至山东省惠民县后,双方应协商确定收购交易的具体条款,并依法履行各项程序。但后续双方未进一步推进交易,四被告因原告无法确定交易开展所必需的条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式开展,于 2024 年 1 月解除框架协议。原告因此起诉要求四被告继续履行框架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 2023 年 8 月签订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收购框架协议书》,并将被告 5(注:即挂牌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至山东省惠民县,并承担地址迁出产生的费用(包括退还被告方已经获得的优惠政策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将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被告 4(注:即四被告)持有的股份转移登记至原告或者原告指定主体名下,并承担全部中介费用;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违约金(含损失)暂计至 200 万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协议约定的实际支出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四被告主张,其已经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前序义务,但原告在四被告多次要求下持续性地拒绝根据框架协议推进交易、且拒绝就交易推进步骤与时间表进行沟通。为此,四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致函原告要求就正式开展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展讨论,但原告仍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予进行沟通。为此,四被告不得已中止框架协议并将挂牌公司迁回上海。四被告及挂牌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框架协议已经解除,并判令原告承担四被告的损失人民币 50,000 元及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350,000 元、承担反诉原告为筹备交易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反诉原告发
生的的反诉律师费及反诉诉讼费用、解除保全担保费用等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目前正在接受法院调解。若调解不成,则法院将另行择期安排开庭时间。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事项是挂牌公司股东与原告所达成的交易合意,不涉及挂牌公司的业务开展与企业经营,因此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原告各诉讼请求中,存在涉及挂牌公司财务事项可能性的的,仅有其要求的“退还被告方已获得的优惠政策”一项;而挂牌公司实际并未收到任何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支付款项,因此本次诉讼对挂牌公司不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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