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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7:31: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7 号

关于对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祯股份),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 10 号裙房三层-1 室。

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杨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浩祯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6 月,公司股东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所持股份 2,800,067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10%,是实际控制人杨智华所控制的股份。如上述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冻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浩祯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股份被冻结后未能及时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智华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浩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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