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7 号
关于对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祯股份),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顺昌路 10 号裙房三层-1 室。
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杨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浩祯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6 月,公司股东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所持股份 2,800,067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40.0010%,是实际控制人杨智华所控制的股份。如上述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冻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浩祯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股份被冻结后未能及时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智华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浩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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