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831156 证券简称:浩祯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补
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将子公司上海鑫迪娱乐有限
公司(“鑫迪娱乐”)100%股权出售予外部第三方。
由于鑫迪娱乐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396,416.19 元,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11,236,416.20 元,因此公司与购买方经协商一致,约定鑫迪娱乐 100%股权的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150,000.00 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仅需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对鑫迪娱乐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待审计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更新数据。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 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4)第 02370044 号《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18,789,644.13 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为 353,796.17 元。
本次交易系公司出售股权并导致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情形。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被出售股权的企业鑫迪娱乐的资产总额为 5,553,714.99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29.56%,未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的 50%。此外,其资产净额为-396,416.19 元,其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112.05%,但其资产总额为 5,553,714.99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29.56%,未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期末总资产额的 30%,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
此外,本次交易发生前的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同一或相关资产的出售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对鑫迪娱乐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待审计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更新数据;若 根据经审计后的数据上述交易触发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严格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各项重组程序。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
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根据
《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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