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3539/FY/2023-458
致: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武建设律师、张伟敏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29日刊载的《江苏强盛功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交易日。
3.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13日(周二)9:00在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18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应立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6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843,0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5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审议事项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