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01
公告编号:2021-027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李国强、许先展、余世友、独立董事蔡少河、蔡镇顺、庄卫东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未收到董事郑国刚对本公告内容确认的回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反诉状》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福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锐、肖涛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 日、4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罗福群女士对公司生产经营、绿色
矿山建设、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经营工作的议案》,2020 年 9 月 15 日,公
公告编号:2021-027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临时提案》。
根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罗福群的诉讼证据显示,罗福群
是根据 2018 年 4 月 23 日与陈雪汶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
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内容为依据, 将生产经营权、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按承包责任制,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权主导和实施被告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撤销对原告的授权经营,原告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罗福群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基于该案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罗福群诉公司的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与 2018 年 4 月 23 日签订的《关于绿色矿山基础
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合法、有效;
2、原告请求依法继续履行上述《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
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3、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新任董事长李国强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出的《雅安
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业务及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违反了上述《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000 万元。
公司反诉的请求
1、请求确认 2018 年 4 月 23 日陈雪汶以反诉原告的名义与反诉被告签订的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福群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未生效。
2、请求确认 2018 年 4 月 23 日陈雪汶以反诉原告的名义与反诉被告签订的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福群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
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已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解除。
3、若前述第 2 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解除 201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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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汶以反诉原告的名义与反诉被告签订的《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福群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
4、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 14,832,547 元。
5、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本反诉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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