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7
公告编号:2021-038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李国强、许先展、余世友、独立董事蔡少河、蔡镇顺、庄卫东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未收到董事郑国刚对本公告内容确认的回复。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陈鸿成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 5281 民初 1175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17 日
案号:(2021)粤 5281 执 68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普宁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应收利息 3296818
元及本金罚息(本金罚息计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止为 22315800 元,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本金 2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04%计)。2、
公告编号:2021-038
被告普宁市兴松贸易有限公司、陈鸿海、陈鸿成对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3298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合共 27829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54 元,由被告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兴松贸易有限公司、陈鸿海、陈鸿成负担274244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法评估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公司第二届高级管理团队至今拒绝与第三届高级管理团队完成换届交接工作,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实际控制人已涉及多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信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案号 失信被执行人 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 披露时间
(2018)粤 03 执 403 日昇创沅、陈鸿成、 未解除 2018-042 2018年12月7日
号 丁立红、陈雪汶
(2018)粤01执4646 日昇创沅 已解除 2018-042 2018年12月7日
号
(2018)粤 03 执 126 日昇创沅、陈鸿成、 已解除 2018-042 2018年12月7日
号 丁立红、陈雪汶
(2019)粤 01 执 892 日昇创沅、陈鸿成、 已解除 2019-002 2019 年 4 月 2 日
号 丁立红
公告编号:2021-038
(2018)粤03执2048 日昇创沅、陈鸿成、 已解除 2019-022 2019 年 7 月 3 日
号 丁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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