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30
公告编号:2021-054
证券代码:831188 证券简称:正兴玉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李国强、许先展、余世友、独立董事蔡少河、蔡镇顺、庄卫东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董事郑国刚因未对公告内容进行回复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宝兴县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罗铜阳、吕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雪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谭丽娟、肖涛奇、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二原告认为,2020 年 9 月 15 日在被告召开的 20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形成了关于撤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决议,被告在罗福群女士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未征得罗福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关于绿色矿山基础建设及公司利润和生产经营权授权经营合同》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更是严重违反现行《合同法》的行为。被告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公告编号:2021-054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选举李国强为董事长,其向管理层发出了《雅安正兴汉白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业务及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二原告认为,该通知从根本上完全剥夺了罗福群女士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力。特向四川省宝兴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详见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 公 告 》( 公 告编号:2020-04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一)项关于选举李国强为董事长的内容无效。
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第(三)项关于撤
销对罗福群女士经营授权的内容无效。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0 月 9 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罗铜阳、吕丽诉公司决
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川 1827 民初 374 号。
2、2020 年 12 月 2 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3、2021 年 3 月 10 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川 1827 民初 37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罗铜阳、吕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详见于 2021 年 3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4、原告罗铜阳、吕丽不服宝兴县人民法院(2020)川 1827 民初 374 号《民
事裁决书》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收到了宝
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具体详见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5、2021 年 5 月 15 日,公司代理律师收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
电子送达平台向公司发送(2021)川 18 民终 473 相关文书,该案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开庭,具体详见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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