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1 第 00027 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公司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更正公告、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更正公告、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 月 18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资料;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出具的《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户,代表股份数 94,352,28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820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户,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户,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2021年1月18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1 人,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由中国结算的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日 15:00 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15:00。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负责统计。
(三)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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