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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16:19:56 股吧网页版
鑫安利: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209 证券简称:鑫安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鑫安利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连选可以连任。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等。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情况进行定期的讨论和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1、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2、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事项。
3、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议;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除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
(三)对外担保事项:
1、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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