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袁静梅、李青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14:00在公司昆明会议室(昆明市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11楼)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15:00—2022年4月25日15:00。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冯海滨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142,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142,0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议案》《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2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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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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