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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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16 号
致: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林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林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林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林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 据 发 布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的《浙江中林勘察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5:00 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5:00,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66,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866,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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