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 831220 证券简称:新宁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备条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
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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