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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8 17:33:57 股吧网页版
新宁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220 证券简称:新宁股份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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