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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31 17:47:54 股吧网页版
ST聚宝: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聚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11 楼

电话: (8621)6105-9000 传真: (8621)6105-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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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21)6105-9000 FAX: (8621)6105-9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聚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聚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聚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由于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黄素洁律师、薛佳伟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聚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刊登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2年5月30日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5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刊登变更会议召开方式的公告,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在现场投票表决的基础上,增加通讯投票方式。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6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9,37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
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包括《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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