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0965 号
致: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0 户,共代表股份 3,434.2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5,000 万股的 68.6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尹远华先生主持。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20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0 户,出席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4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召集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现场投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股数 3,434.23 万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数 3,434.23 万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数 3,4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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