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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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73
当事人:
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祺景光电),住所地:
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 1368 号 3 幢 2041 室。
杨新宇,男, 1968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 祺景光电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
截至回购期限届满,公司未开立回购专户, 未及时披露回购进
展及结果公告。公司于 8 月 12 日披露了《回购结果公告(补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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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未能及时进行回购并披露相关公告, 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 回购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董事长杨新宇未能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祺景(上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
律监管措施。
对杨新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回购实施细则》《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 规范开展
股份回购,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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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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