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1241 证券简称:博峰新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博峰新业石油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博峰新业石油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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