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4
公告编号:2020-038
证券代码:831241 证券简称:博峰新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4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树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静、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 24 日,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
与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峰公司)就克—白快速干道工程中的绿化种植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定合同价 30500 万元。该工程竣工后油建公司迟迟未与博峰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施工部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石勇将油建公司和博峰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博峰公司向石勇支付 6,538,076.5 元。原告(博峰公司)多
公告编号:2020-038
次向被告(油建公司)追要,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无奈之,诉至法院,以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继续受损。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案涉事实均在(2018)新 0203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新民终 346
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6,538,076.5 元。(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21 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0)新 0203 民初 2 号: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757,331.56 元,利息 1,126,804.32 元,合计:3,884,135.88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收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21 日作出的
(2020)新 0203 民初 2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757,331.56 元,利息 1,126,804.32 元,合计:
3,884,135.88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被告原准备进行上诉程序,因理由不充分放弃上诉,故案件将依据一审判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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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8)新 0203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新民终 346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新 0203 民初 2 号。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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