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4
公告编号:2020-039
证券代码:831241 证券简称:博峰新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树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静 、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霆新疆惠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7 月 24 日,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
与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克拉玛依博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峰公司)就克拉玛依克—白快速干道工程 K2+260—K4+260 段绿化种植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定价款为 500 万元;该工程竣工后油建公司迟迟未进行工程结算,实际施工人石勇将油建公司和博峰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博峰公司向石勇支付 2,523,431.04 元。原告(博峰公司)多次
公告编号:2020-039
向被告(油建公司)追要,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无奈之,诉至法院,以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继续受损。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涉案事实均在(2018)新 0203 民初 1302 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2,523,431.04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9 月 21 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0】新 0203 民初 1 号:被
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30,104.22 元,利息 543,557.11 元,合计:1,873,661.33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20年9月22日收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新 0203 民初 1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30,104.22 元,利息 543,557.11 元,合计:1,873,661.33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止2020年12月4日被告原准备进行上诉程序,但因理由不充分就不予以上诉,故案件将依据一审判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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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8)新 0203 民初 1302 号民事判决书
2、【2020】新 0203 民初 1 号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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