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4
公告编号:2020-040
证券代码:831241 证券简称:博峰新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30
受理法院的名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树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静、新疆鼎泽凯(克拉玛依)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石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飞、克拉玛依区胜利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石勇就克—白快速干道工程未结算事宜诉中油(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峰公司)两份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判博峰公司支付 9,061,507.54 元,因新证据的出现,博峰公司重新提起上诉至法院,以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继续受损。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40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工程款项 400 万元。新证据:石勇亲笔签字确认工程下浮 15.1%后再向其结算。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6 月 30 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0)新 0203 民初 611
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20年7月2日收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新 0203 民初 611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因错过上诉时间,现案件已到再审程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处理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0-040
1.(2018)新 0203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终 346 号民事判决书
2.(2018)新 0203 民初 1302 号民事判决书、(2019)新 02 民终 548 号民事判决
书
3.(2020)新 0203 民初 611 号
新疆博峰新业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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