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30
公告编号:2023-048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ST 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诉丁修济企业经营承包案二审被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后,重
审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2023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了民事判决,详情请见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03 民初 1829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海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丁修济、李祥娟(两人原为夫妻关系)
公告编号:2023-04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丁修济是挂牌公司员工;李祥娟与被告丁修济原系夫妻
关系,但双方于 2022 年 7 月 4 日登记离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诉丁修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二审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
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月日开庭审理,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判决,详情请见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03 民初 18291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绩效租金19116315.77 元,
并按照拖欠金额支付利息[以 18402433.42 元为 基数,按一倍 LPR,自 2021 年 4
月28日(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以1060882.35 元为基数,按一倍 LPR,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最后两份铝模合同到期之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
2.两被告返还非法占用的 105 套 8 型升降脚手架,并参照合同约定(5522912
元×39.8%×[1-8.2%×(n-1)],第四年 n=4)核算占用期间的租金至实际返还
之日(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为 1727077.056 元);如不能返还,则按照 105
套 8 型爬架购买价格进行赔偿,赔偿价格为 814217.04 元[以设备购买价格
2366910 元(22542 元/套×105 套)为原值,按照每年减值 8.2%的标准 计算至
今]。
3.两被告返还 711.601 吨铝合金模板,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自
合同到期之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止,合计 17045398.35 元);如不能返还,
则按照“废铝”市场现价(2023 年 8 月 25 日广州现货 A00 现价减去 3000 元
每吨),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市场现价为 11157903.68 元[711.601 吨×(18680
-3000)元/吨]。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和律师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公告编号:2023-048
0303 民初 18291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修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绩效租金 6999178.62 元及利息(利息以 6999178.62 元为基数,按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止);
二、被告丁修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8 型升降脚手架占用费 702482 元;
三、被告丁修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