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公告编号:2024-005
证券代码:831242 证券简称:ST 特辰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自身
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1)粤 0306 民初 23569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1 月 9 日
案号:(2023)粤 0306 执恢 53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2 月 21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329212107020】。一、债务确认,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
公告编号:2024-005
2020 年租字第 006 号《融资租赁协议》之相关约定,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被
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 975328.78 元(其中包括未付租金合计 928826.45 元、逾期支付违约金
2889.68 元、留购价款 1 元、律师费 30000 元、案件受理费 6694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917.65 元),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减免 6000 元(具体减免为律师费按八折计算),减免后的债务共计969328.78 元; 二、还款方案,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169328.78 元;剩余债务
800000 元,按年化 15%计息,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应从 2021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7 月 8 日共分 22 个月,每月 8 日前向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支付 41817.90 元;具体支付详见双方和解协议附表。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账号 7932 0078 8018 0000 0149);三、深圳市
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对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金额、日期按照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即有任意一期付款逾期,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未付租金 928826.45 元及利息(利息以 928826.45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起按照年化利率 15%计算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 2889.68
元,留购价款 1 元、律师费 30000 元、案件受理费 6694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
全担保费 1917.65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已支付部分清偿顺序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留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未付租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各方确认由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涉案设备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存放于深圳光明城 B项目转至富通项目使用,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设备与涉案设备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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