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证券代码:831255 证券简称:佳和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完善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后适用的《杭州佳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及公允的原则。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本制度所称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
联 方之间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 是
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 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 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 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
经 营范围内发生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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