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19
证券代码:831265 证券简称:宏源药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关于同意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鉴于公司股东人数较多,为充分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后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公司已开展收集股东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工作,并已分别于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刊载了《宏源药业:关于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如截至2023年2月10日未收到相关资料(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相应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敬请广大股东予以理解和支持。现特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
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
鉴于登记结算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资料在2023年2月10日前邮寄送达(以快递件签收时间为准)。若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将视为放弃申报。根据财税[2011]10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请各自然人股东及时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需填写附件一并提供所附资料,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发到公司邮箱831265@hbhypharm.com,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8号(宏源药业);收件人:证券部;联系电话:0713-5109596”。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全体股东应保证所提供的关联方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有虚假、遗漏以及未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将由股东自
行承担。请全体股东填写附件二,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发到公司邮箱831265@hbhypharm.com,并将原件寄至“收件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8号(宏源药业);收件人:证券部;联系电 话:0713-5109596”。
三、请全体股东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
为及时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始登记,将全体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请全体股东填写附件三并提供所附资料及承诺函,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发到公司邮箱831265@hbhypharm.com,并将原件邮寄至“收件地址: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经济开发区宏源路8号(宏源药业);收件人:证券部;联系电话:0713-5109596”。若因股东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交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导致无法准确登记股份的,相应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四、提示全体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参加网下申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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