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1271 证券简称:燎原药业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燎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十一)交易所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权限划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
第十一条交易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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