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1272 证券简称:同力天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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