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30 19:05:30 股吧网页版
同力天合: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1272 证券简称:同力天合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同力天合(北京)管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
的资源投向第三方的行为。包括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

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并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本制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配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10%以上、低于50%的,且绝对金额低于1,500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低于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低于10%。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境外投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五、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五、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合并报告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多对应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