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312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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