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1281 证券简称:天悦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天悦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天悦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上海天悦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 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
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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