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证券代码:831283 证券简称:蛙视通信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无优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先认购权。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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