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2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 831283 证券简称:蛙视通信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一、本次公司股东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股东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申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颖、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蛙视通信股东、董事,截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持股比例 8.26%
(二)(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马建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芳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蛙视通信股东,截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持股比例 1.48%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健与马建光因股权转让款而产生法律纠纷。2014 年 6 月 3 日,北京蛙视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向马建光等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议案》,“公司股东北京万泽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四达公司”)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申健目前持有的万泽四达公司 148.5 万
公告编号:2021-001
元的出资系用于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计划转让给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以使员工通过持有万泽四达公司的出资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现决定向马建光等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以落实公司员工持股事宜。”具体由申健将其持有的万泽四达公司出资分别转让给马建光等公司员工,具体受让对象及其受让出资金额、受让价格如下:马建光受让出资 60 万元,受让价格 200 万元……结合前述用于员工激励的股权的历史由来,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相关个人所得税及申健垫付的有关款项后由公司全体股东按其目前持有的蛙视通信的股权比例分享。同意公司拟与马建光等员工就股权激励事宜签署的《协议书》,对员工转让股权及在公司的服务期限作出限制。申健、马建光、姚某、万泽四达公司等股东在
该决议上签字或盖章。签订协议后,申健依约于 2014 年 7 月 20 日将持有的万
泽四达公司 60 万元股权转让至马建光名下,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然而时至今日,马建光都没有向申健支付任何转让款。
该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建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健支付股权转让款二百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马建光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建光支付申健对万泽四达公司出资 60 万元股权的价款 200 万元;2、判令马建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 年 6 月 20 日,申健与马建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申健将持有万泽四达公司出资 6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马建光。双方于同日在一
份《协议书》中约定转让价款为 200 万元。签订协议后,申健依约于 2014 年 7
月 20 日将持有的万泽四达公司 60 万元股权转让至马建光名下,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然而时至今日,马建光都没有向申健支付任何转让款。为此,申健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马建光辩称,不认可申健的诉讼请求:第一,万泽四达公司是北京蛙视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蛙视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而专门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马建光主持了蛙视公司的发展,本案诉争股权系 2012 年后蛙视公司
公告编号:2021-001
在引进战略投资时对马建光进行的股权激励,马建光无偿受让该股权,由申健代持,与马建光同时期被无偿授予股权的,还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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