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股份”、“上市公司”、“收购人”)委托,担任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3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丰泽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要求本所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补充发表意见。本所现就《问题清单》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一、《问题清单》第 2 题:请明确本次交易的具体交易方式,若交易方式为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请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的每股价格是否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要求;(2)若届时无法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实现本次交易的应对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
根据《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版)》(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修订版)》)及各方签署的协议文件,标的资产的过户交割手续安排在丰泽股份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其终止挂牌申请之后,交易各方无需在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不属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二、《问题清单第》3 题:请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收购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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