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子丰和廖培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金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77,63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8.03%。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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