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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08 22:55:5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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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37 号
关于对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创股
份或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
发区。
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力集团), 同创股
份控股股东, 住所地: 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中段。
冯振山, 男, 1964 年 10 月出生, 公司时任董事长。
谷才宝, 男, 1966 年 2 月出生,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武强, 男, 1979 年 12 月出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同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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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集团于 2015 年承接非关联自然人林型艺对同创股
份负有的债务本息 22,166,666.67 元,约定由海力集团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同创股份清偿相关债务。 2015 年 7 月, 海
力集团自同创股份拆借款项 350 万元。 同创股份按月计提应
收海力集团上述款项的利息。 上述事项构成海力集团对同创
股份的资金占用, 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完毕, 日最高占用余额
为 25,742,063.0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95%。
海力集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
同创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
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试行)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冯振山对资金审批以及
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谷才宝对资金审批
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武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
了《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海力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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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创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冯振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谷才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武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
则的规定,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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