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08
- 1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37 号
关于对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创股
份或公司), 住所地: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
发区。
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力集团), 同创股
份控股股东, 住所地: 山东宁阳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中段。
冯振山, 男, 1964 年 10 月出生, 公司时任董事长。
谷才宝, 男, 1966 年 2 月出生,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武强, 男, 1979 年 12 月出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同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 2 -
海力集团于 2015 年承接非关联自然人林型艺对同创股
份负有的债务本息 22,166,666.67 元,约定由海力集团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向同创股份清偿相关债务。 2015 年 7 月, 海
力集团自同创股份拆借款项 350 万元。 同创股份按月计提应
收海力集团上述款项的利息。 上述事项构成海力集团对同创
股份的资金占用, 占用资金尚未归还完毕, 日最高占用余额
为 25,742,063.0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95%。
海力集团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 违反了
同创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
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试行)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冯振山对资金审批以及
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负责人谷才宝对资金审批
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武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
了《 业务规则》 第 1.4 条、《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海力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
对同创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冯振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谷才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武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
则的规定,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及时、 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4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