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1
公告编号:2022-023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宁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韩帅、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国美联航空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公告编号:2022-02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曹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27 日,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
创股份”)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21 年 160031 法授字第 DZ0034 号《齐鲁
银行综合授信合同》,合同金额 800 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为 12 个月,同日,被告沈士凯及配偶曹征、山东国美联航空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联”)、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财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21
年 160031 法授最高保字第 DZ0034 号-0001 号、2021 年 160031 法授最高保字第
DZ0034 号-0002 号、2021 年 160031 法授最高保字第 DZ0034 号-0003 号《齐鲁
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800 万元。2021 年 4 月
28 日,被告同创股份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21 年 160031 法借字第 DZ0037
号《齐鲁银行借款合同》,合同金额 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2021 年 4
月 29 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
2021 年 9 月 6 日,被告同创股份向原告送达“暂缓支付利息申请”,称其经
营困难,申请暂缓利息支付,后被告同创股份不再支付原告贷款利息。
目前,被告同创股份在我行贷款已逾期欠息,原告多次催收均无结果,其他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欠付利息。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
8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44777.78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公告编号:2022-023
2、依法判令被告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美联航空维修有限公司、沈士凯、曹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一审开庭完毕,公司已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
(2021)鲁 0921 民初 4306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2021)鲁 0921 民初 43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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