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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1 16:14:37 股吧网页版
同创股份: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1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新胜、原告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沈士凯

姓名或名称:曹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周东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马新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 3 日原告与同创公司签订编号为:370100120210001313 的《流
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 35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执行利率
4.85%,逾期上浮 50%,2020 年 2 月 25 日到期,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
息。被告海力集团以其名下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沈士凯、曹征、周东方、马新焕提供担保,并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与山东省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借款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 35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依法判决原告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阳县东环外北首,宁阳县堽城镇八里村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鲁(2021)宁阳县不动产权第 0××7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沈士凯辩称:1、贷款保证人应当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原告自身关于贷款等应当也有其内部相应规章制度。被告沈士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其并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而是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在没有对沈士凯是否具备代为清偿能力进行
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硬性要求沈士凯签订保证合同。另外、实际借款人同创公司也对借款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沈士凯办理的保证事宜与其自身清偿能力相冲突,且也没有针对沈士凯的清偿能力进行调查,应当视为沈士凯的保证义务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沈士凯作为本案另一被告同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职务所限,甚至原告的强制要求,无奈必须签署相关保证协议,否则同创公司无法得到银行续贷,进而可能造成企业无法生产经营,该保证并非我本人真实意愿表示。另外,新冠疫情突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惠企政策,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等等,我认为原告的诉求与国家当下的国情、政策是相违背的。该案中涉及的贷款金额,实际使用人为同创公司,并且同创公司也同意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请求贵院判令我不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的规章制度外部人员无法提供原版文件作为证据,同时请求贵院要求原告向法庭提交相应规章制度。

二、曹征辩称:1、贷款保证人应当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原告自身关于贷款等应当也有其内部相应规章制度。被告曹征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其并不具备代为清偿能力,而是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在没有对曹征是否具备代为清偿能力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硬性要求曹征签订保证合同。另外、实际借款人同创公司也对借款予以确认,原告要求曹征办理的保证事宜与其自身清偿能力相冲突,而且曹征作为一名正式退休职工,并无其他收入来源也能证明原告并未对曹征本人的清偿能力进行调查,应当视为曹征的保证义务无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2、曹征作为本案另一被告沈士凯的家属,受身份所限,甚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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