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1
公告编号:2022-035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冠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大利、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被告职工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公告编号:2022-035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曹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1 月 3 日,中国银行宁阳支行与山东同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一份,与山东华兴纺织公司、海力财富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与沈士凯、曹征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借款金额 65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2020 年 11 月 10 日,原告中国银行宁阳支行分三笔将 6500000 元贷款发放
给被告山东同创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山东同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650 万元及利息;
2、其它被告承担连清偿带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判决完毕,已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22 日作出的(2021)
鲁 0921 民初 4115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1)鲁 0921 民初 41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阳支行借款本金 6500000 元、支行利息(以 6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8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自 2021 年 9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止,按
公告编号:2022-035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130%计算;
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沈士凯、曹征、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给付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鲁 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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