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1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金俏、原告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被告职工
姓名或名称: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广敏
公告编号:2022-03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胡广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 16 日,宁阳农商行分别与山东华兴纺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与山东同创散热公司、海斯摩尔生物公司、胡广敏签订《保证合同》
各一份。借款金额 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宁阳农商行向山东华兴纺织公司发放了借款。借款后,山东华兴纺织公司共计偿还利息 113558.65 元,未偿还本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2、其它被告承担连清偿带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等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
已判决完毕,已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的(2021)
鲁 0921 民初 5306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1月3日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鲁 0921 民初 5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宇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50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以 5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2-033
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 起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止,按月利率 3.625%o
计算;以 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至还清之日山.按月利率 3.62
5%0×130%计算, 扣减己支付的 113558.65 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广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蒂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给付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鲁 0921 民初 53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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