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1
公告编号:2022-031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东、原告职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被告职工
姓名或名称: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琳
公告编号:2022-03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3 月 1 日,宁阳农商行与山东同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
定:借款人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金额伍佰万元整;借款用途(归还
借款)续贷;期限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
限公司、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沈士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2021 年 3 月 2 日,原告为被告山东同创公司发放了贷款并办理了借款借据。
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被告山东同创公司偿还利息 219300 元,本金一分未还,
下欠借款本金 5000000 元,下欠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共计 198142.99 元。
后因被告未依约还款付息,原告于 2022 年 2 月 8 日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 500 万元及利息;
2、依法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审判判决完毕,已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作出的(2022)
鲁 0921 民初 564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2)鲁 0921 民初 5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次性偿还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0 元,支付截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产生的期内利息、复利共计 198142.99 元;以 5000000 元为基
公告编号:2022-031
数,自 2022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止,按照年利率 9.18%计算期内
利息;以 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
利率 11.934%计算逾期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沈士凯对被告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给付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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