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2
公告编号:2022-037
证券代码:831300 证券简称:同创股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2 年 4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冠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大利、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被告职工
姓名或名称: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士凯
公告编号:2022-03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沈士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姓名或名称:曹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魁、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2-03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士凯、曹征、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 0921 民初 411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法院申请执行。
(五)案件进展情况:
宁阳县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该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财产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等财产。该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该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已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10 日作出的(2021)鲁 0921 执
2385 号执行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22-037
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宁阳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鲁 0921 执 2385 号执行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金额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会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鲁 0921 执 2385 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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