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09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47号
关于对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股
份或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经济技术开
发区。
沈士凯,男,1971年10月出生,公司时任董事长。
武强,男,1979年12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同创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同创股份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中
国银行宁阳支行、齐鲁银行宁阳支行、宁阳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宁阳支行起诉至法院,涉及金额合计2,300万
- 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03%;同创股份因
合同纠纷于2022年2月被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起诉至法院,
涉及金额合计4,3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78.30%。针对上述重大诉讼及相关进展事项,公司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2022年4月21日补充披露。
同创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董事长沈士凯、董事会秘书武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6.1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同创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沈士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武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 3 -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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