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1315 证券简称: 安畅网络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 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畅网络科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安畅网络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 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
程。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职工;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一)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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