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唐绪胜律师、肖维律师出席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情形。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披露资料、信息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
布了《湖南绿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张宝堂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投票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15:00—2023 年 5 月 9 日 15:00。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2,761,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42,761,62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42,761,62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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